1、本人的户口本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原件(打印版、派出所公章和户籍承办人签章清晰可见);
备注: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中应与实际情况同步。
2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(不能过期、不能消磁);
3、男女双方原领取的《结婚证》原件(结婚证遗失的到档案局查询结婚档案并加盖档案章);
备注:原领取结婚证遗失并查无档案的到原领证机关(乡镇或街办)出具证明,并加盖行政公章,先补领结婚证再择日办理离婚申请。
4、军人应提交本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制式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》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的《军官证》或《士兵证》或《文职干部证》或《学员证》等军人身份证件。
注: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后,双方当事人仍坚持离婚的,持申请时所提供的证件、打印版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(不能有任何涂改或修改不能提前签字)、本人近期三个月内半身红底免冠照片大二寸二张(禁止化浓妆)、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到原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。